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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各营业所服务中心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2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在申请施工用电的同时应申请永久性用电。客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靠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客户暂缓办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客户需变更用电是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各供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电合同:
(1) 减少合同约定的容量(简称减容);
(2) 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
(3) 暂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
(4) 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
(5) 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
(6) 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暂拆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7) 改变客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
(8) 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客户(简称分户);
(9) 两户及以上客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
(10) 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
(11) 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
4. 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 暂停用电需在五天内申报,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6. 客户因需对原用电地址进行房屋修缮或其它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的,须向各供电营业所提出申请。移表所需费用由客户负担;客户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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