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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农电管理局
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保障供电、用电的安全运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1、闯入发电厂、变电站、供电所、保线站产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2、厂、变电站(所)、供电所、保线站或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场所的围墙,封堵大门、道路,扣留机具,截断水源、电源;3、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它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4、其它危害发电、变电、送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开采、爆破作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射击和向变电设备、配电变压器及导线抛掷物体;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3、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绕越或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4、擅自操作变压器台区的设备和拆毁和拆除漏电保护器;
  5、擅自攀登电力线路杆塔、变压器台架或在杆塔上架设其它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有线电视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6、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7、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打桩、挖沙、取土;
  8、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9、其它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用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采矿;
  3、不得规划或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5、在电力线路附近立井架或砍伐树木时,必须经当地电力部门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坏电力设施或造成人身事故。
  凡违反本通告以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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